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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书网 > 大秦帝师:刺杀偷听祖龙,教扶苏 > 第116章 (百科向)秦制百科普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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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结合史料颇多,但也包括野史部分,

    属于半历史架空——

    现有秦制通篇解释,以及接下来的陈胜吴广起义篇章同古神篇章交叠进行。

    【后续剧情有用,也能方便查阅。】

    目前大秦政权构成:

    最高权力者为皇帝:始皇祖龙。

    同属特殊性执政人:大秦帝师。

    唯荆克一人是也。

    帝师其特殊性,地位与声誉等同于皇帝,职责需要听从皇帝调遣,生死之事不由皇帝掌握,有自建军,例如背嵬军,专属帝师听任。

    皇帝下设三个最高官职:

    太尉(中央掌军事最高官员)。

    丞相(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,最高行政长官),目前李斯为左丞相,冯去疾任右丞相。

    御史大夫(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)。

    丞相下设中尉。

    九卿(即:卫尉,郎中令,太仆,廷尉,典客,奉常,宗正,少府,治粟内史)并管理下属各郡。

    郡设郡尉,郡守,监御史。

    郡守管理下属各县,县设县尉,县令。

    县令管理下属各乡,乡下设游徼,三老,有秩(啬夫)(管理大乡),啬夫(管理小乡)。

    三老管理下属各亭,亭设亭长。亭长管理下属各里,里设里长。

    什伍级,什长,伍长,什长掌管下属十家,伍长掌管下属五家,什伍之内,各家相互纠察。

    综合,大抵五家为一伍,两伍为一什,十什为一里,十里为一亭,十亭为一乡,十乡为一县,十县为一郡,郡县乡亭里什伍,皇权下县,直抵每家每户。

   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    秦朝二十级军功爵位制:

    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共分二十级。

    分别为:一级公士,二上造,三簪袅,

    四不更,五大夫,六官大夫,

    七公大夫,八公乘,九五大夫,

    十左庶长,十一右庶长,十二左更,

    十三中更,十四右更,十五少上造,

    十六大上造(大良造),十七驷车庶长,

    十八大庶长,十九关内侯,二十彻侯。

    军功授予标准:

    商鞅规定: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“甲士”(敌军的军官)一个首级,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“公士”、田一顷。

    宅一处和仆人一个。

    斩杀的首级越多,获得的爵位就越高。

    证据是敌人的人头(首级)。就是说在战后把敌人的人头砍下来带回军营,作为证据。

    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“甲士”首级,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。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,也可以转为平民。

    杀敌人五个“甲士”可拥有五户人的仆人。

    打一次胜仗,小官升一级,大官升三级。

   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    关于惩处行为有失官吏:

    主要是贬值、夺禄、降职。表现不好的和有失职行为的官吏,国家降低其爵位。

    【具体处罚】

    鞭打,最轻的处罚,数量不一。

    肉刑,伤害人的肢体,使人残废。

    刖刑,把罪犯的脚砍下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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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劓刑,把罪犯的鼻子割下来。

    宫刑,把罪犯去势,当太监

    【死刑种类很多】

    赐死,是惩处高级军官时常使用。

    生埋,也叫坑之,即把人活埋。秦军对战俘常使用。

    车裂,把人四肢分别绑在几辆车上,撕裂。

    弃市,在闹市斩首,还要陈尸数日,不准罪犯家属收尸。

    腰斩,把罪犯拦腰砍成两半,短时间人死不了。

    株连,士兵几人一组。一人犯法,一起惩处。军人犯罪,家属连同处罚。

    处理刑法的官员是廷尉,管监察的官员是御史。军队外出打仗,御史随行进行监视。

   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    关于军士待遇问题:

    在军中,爵位高低不同,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。三级爵(簪袅)有精米一斗、酱半升、菜羹一盘。

    两级爵位“上造”的只能吃粗米,没有爵位的普通士兵能填饱肚子就不错了。

    军功爵是可以传子的。

    如果父亲战死疆场,他的功劳可以记在儿子头上。一人获得军功,全家都可以受益。

    当爵位到五大夫时可衣食300户的租税。

    如果军功杰出,衣食600户的,

    可以养士(自己的家臣与武士)。

    俸禄,以实物的形式向各级官吏发放俸禄。主要是粟米,可兑换布匹。

    还有的时候国君会发给官吏以钱币、黄金,但数量较少,不属于正常俸禄。

    俸禄发放的时间单位,秦国以年为单位发放俸禄,叫岁俸。

    俸禄主要是粟米,

    其记量单位是“石”。

    秦1石=30.75公斤。

   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    秦法律:

    1、法自君出,君主独断:

   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,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,使皇帝成为集立法、行政、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。据史籍记载,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,自称为始皇帝,改“命”为“制”,改“令”为诏,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。同时,他“昼断狱”,“夜理书”,把行政、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。因此,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,是秦朝立法、司法的首要原则。

    2、以法为本,严刑峻罚

    “法治”和“重刑”是法家的基本主张。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,秦始皇执政以后,把法律、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,长期的法治使法律、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。在推崇“以法为本”的同时,秦统治者也把“重刑”原则推向极端,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。大历史上看,秦朝刑罚种类繁多,行刑方法之残酷,为其他各朝所莫及。“法治”,“重刑”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。

    3、治道运行,皆有法式

    为实行“法治”,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,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,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。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,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、民事、经济、行政、诉讼等各大类,内容涉及军事、外交、皇室警卫、社会治安、商业、金融、手工业、农田水利、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。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。

    4、法令由一统,民以吏为师

    为了使法律、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、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,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、知法,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,民众学习法律则应“以吏为师”。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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